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