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