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 定金第八十九条已废止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