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