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 抵押/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