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保证/第三节 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