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