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保证/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