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