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 保证/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第十二条已废止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