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