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六节 公务人员第九十七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九十八条和九十九条规定的公务人员,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聘用的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公务人员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