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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五节 市政机构

第九十五条

有效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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