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三节 立法机关第六十八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