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五十五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各司的排列顺序由法律规定。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长官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