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四十九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