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一节 行政长官第四十七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