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 对外事务第一百四十二条有效外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澳门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澳门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予以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一百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