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2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