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第八十九条已修改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