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节 运输单证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