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