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