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