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