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第二百五十六条已修改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但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