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第二百五十四条已修改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