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二百三十一条已修改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二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