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第二百条已修改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