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第十九条已修改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