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一百八十九条已修改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前款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