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一百八十一条已修改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