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已修改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