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