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第十六条已修改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