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第十三条已修改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