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一百二十一条已修改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