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一百零二条已修改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