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一百条已修改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7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