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