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