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无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国务院核准的协定签署后,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由本部门送外交部登记外,其他协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