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一)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二)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三)不得将领馆馆舍和领馆成员的寓所充作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10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