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条有效领事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领事邮袋以装载来往公文、公务文件及公务用品为限,应予加封并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如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认为领事邮袋装有上述物品以外的物品时,可要求领事官员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中国有关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拆;如领事官员拒绝此项要求,领事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10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