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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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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有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

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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