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五节 区域组织第九十七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