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二十三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