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一百四十八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