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 经济/第二节 土地契约第一百二十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均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