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六节 公务人员第一百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