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已修改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