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